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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土地管理法》《物权法》咨询   所在区域: 江苏、常州 联系方式:13813577761(信息类别: 法律服务)
法律界的前辈你们好:
我现在有一个关于耕地的纠纷,希望前辈帮我分析一下。具体事情如下:
事件一:
由于5年前本村农民A去世,村委没有收回他承包的责任田,导致他的耕田逐渐荒废,直至成为垃圾堆。今年初他责任田周围的四户(包括我家)将该荒废的田整理出来,种上庄稼。夏种时,由于原机耕路被其他农户侵占,村委想让农机从我们整理出来的田里通过,我本人同意通道两边的两家每家让出一部分田做为道路,但另外一B不同意,他要全部由我家出。后B通过和村委的关系,乘我家无人时,强行将我田里庄稼推平,并铺上石子修成4米宽的机耕路。
我想打击一下送礼者的嚣张气焰,村委官官相互、仗势欺人、欺压百姓、违法乱纪,想拿起法律武器出这口恶气,
我想问:
1.当我们整理这个垃圾坑时(原是耕田,荒废5年造成),它还是否属于耕地?我们是属于非法侵占集体土地还是算开荒?
如果算耕地:村委未及时回收该土地的做法是违法行为(《土地管理法》三十七条规定,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个人连续两年弃耕抛荒的,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抛荒5年村委都未收回
如果算开荒:村委就是侵权(《土地管理法》三十八条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开发者的合法权益)
我可以这样认为吗?
2.由于种植庄稼时未与村委签订承包合同,未取得土地使用权是否意味着我们对种植的庄稼没有所有权?《物权法》中没有对该项进行说明。
3.村委铺路是否违法?(《土地管理法》十六条规定,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4.《土地管理法》十二条: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村委修的机耕路(农业机械用路)是否属于改变土地用途?
5.《土地管理法》中所说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是以村为单位还是以组为单位?

我是否可以作出如下要求:
1.要求村委赔偿。
2.要求村委对所做违法行为道歉。(我们多次主动协商时,他们态度非常蛮横)
3.要求回复该土地原貌。《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二条 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
4.要求村委收回该责任田并进行重新分配。(84年及以后出生的人就再也没有进行过分配)


我查阅了《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以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但还是因为理解不透彻,目前只能找到这几条,希望法律业内人士给予我帮助和支持,帮我看看我的理解是否正确,如果能帮我再找出几条适用的法律及出处,将不胜感激。
我知道村里可以收回该集体土地,但是否一定需要提前下发集体土地收回的书面通知?直接收回是否违规
谢谢! 121
关于自家房子别施工方打了个洞   所在区域: 四川省成都市 联系方式:13402821849(信息类别: 法律服务)
在昨天早上我和家人还在睡梦中的时候 感觉地在震动 机器的轰隆声 起来一看 远来是紧隔房子后面1米距离的学校4层楼高的教学楼在撤房 而我家只有2楼 来的太忽然了 为什么我们没有接到通知? 在机器轰隆声和 一片倒塌的震觉中 满天的灰尘 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 我和家人紧急的出门 学校大门紧闭 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 转移到亲戚家 在吃过午饭后 我骑车回到家 发现客厅被打了个大洞 客厅一地的砖头 灰尘朴满了沙发 电视 仔细一看 施工撤的房子刚好到被打洞旁边停止 下午学校和施工多次找我协商 但是不了解怎么样能争取到最大利益而无果 因为房子不知道还能不能坐人 希望律师能帮我解答一下 感激不净120
请大家帮忙   所在区域: 河南省 方城县 杨楼乡 宋庄村5组 联系方式:13723009823(信息类别: 其他)
在河南省方城县杨楼乡宋庄村的小干部利用当地,由于一些村民需要搬迁,他们得到了不少不宜之才,还不依村民利益为主,害的一些村民不能搬迁,让一些村民损失了粮食,更可气的是他们欺骗上级领导.
还有 一些不为人知的一些损害人民利益的事`~..................!

我说的句句是实话!
如果您能帮忙!全体村民将十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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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人打一个不满五周岁的孩子   所在区域: 河南商丘柘成县 联系方式:QQ309040724(信息类别: 法律服务)
我想问一下,大人打架。他在大人不时打小孩你说是不是构成犯罪行为呢?我要不要让他陪尝小孩子的精神惊吓费呢? 118
怎么维权   所在区域: 河南登封市 联系方式:sdlpillar@163.com(信息类别: 法律服务)

您好!
我们是数名从事护理工作的医务人员,在河南省登封市人民医院工作已经四年,医院虽然接纳了我们,但至今不给我们签订劳动合同,工作四年来,我们从未享受到国家规定的节假日,还有养老、医疗、生育等这些合法权益至今没有保障,对此问题医院总是摸棱两可,不给明确答复,现在医院提出对招收的新老护理人员必须交纳50000元的现金后才给我们办理人事代理手续,我们无法接受这样不合理更不合法的要求,这分明就是压榨!对于交纳的50000元是医院私自收取的。 这该怎么办???117
这样一个刑事犯罪集团对给我们造成的刑事损害应该如何赔偿?   所在区域: 山东省德州市夏津县 联系方式:0534-3218307(信息类别: 法律服务)
这样一个刑事犯罪集团对给我们造成的刑事损害
应该如何赔偿?

控告人:刘希芳,男,56岁,1976年入党,现住夏津县中山北街7号玉峰广告部
控告人:刘秀莲,女,52岁,刘希芳之妻,住址同上
被控告人:夏津县县政法委书记、公安局局长孙传平
被控告人:孟祥顺,县公安局110队长
被控告人:李勇,城关公安派出所所长
被控告人:于忠来,城关公安派出所科长
被控告人:刘峰,城关公安派出所警察
被控告人:李太祯,城关公安派出所警察
被控告人:张德军,县公安局法医室法医
被控告人:县刑侦队,有关办案人员
第三人:栾启波,男,1981年生,夏津县南城镇栾庄村人,2005年12月28日涉嫌暴力侮辱罪、侵入民宅罪、聚众斗殴罪和故意伤害人身罪等4宗罪名首犯。
第三人:栾启岭,男,1977年生,夏津县南城镇栾庄村人,涉嫌罪名同上,从犯。
第三人:郭涛,男,1970年生,夏津县南城镇栾庄村人,涉嫌罪名同上,从犯。
第三人:王勇,男,1973年生,夏津银城街道办事处职工,涉嫌罪名同上,从犯。
第三人:2006年3月19日傍晚侵入民宅实施暴力威胁报复的4名黑帮,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暴力报复罪、破坏生产经营罪等3宗罪名。
控告请求:
依法对被控告人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刑事犯罪专门立案侦察、依法严惩,真正维护党和国家公平正义形象及法律尊严。
依法对控告人给予赔偿,真正保护控告人的合法权益。
控告事项:
一、夏津县政法委书记、公安局长孙传平充当黑恶势力犯罪集团的保护伞,涉嫌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二、公安局110队长孟祥顺参加、纵容、帮助黑恶势力犯罪集团的犯罪活动,涉嫌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
三、城关派出所所长李勇、科长于忠来、警察刘峰、李太祯等人参加、包庇、纵容黑恶势力犯罪集团的犯罪活动,涉嫌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徇私枉法罪。
四、法医张德军参加、包庇黑恶势力犯罪集团的犯罪活动,涉嫌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伪证罪。
五、刑侦队有关办案人员参加、纵容、包庇黑恶势力犯罪集团的犯罪活动,涉嫌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事实与理由:
县政法委书记、公安局长孙传平纵容、包庇其下属违法犯罪,充当黑恶势力犯罪集团保护伞,涉嫌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事实如下:1、纵容、包庇县公安局110队长孟祥顺非法拘禁他人,参加、纵容、帮助黑恶势力犯罪集团实施犯罪活动。其中包括:明知报警人在屋内而不进屋施救;发现被第三人一伙黑帮预备犯罪而不阻止;能够预见4人黑帮侵入民宅、聚众斗殴和伤害报警人案情即将发生而“带领110人员离开现场”;听到屋内呼救声进屋,不将正在打人者依法拘留,反而将准备行使正当防卫权的受害人刘玉峰非法拘禁;在关键时刻以非法限制刘玉峰人身自由的具体行为,唆使第三人一伙犯罪集团继续犯罪:致刘秀莲致头部伤口累计长达6厘米以上形成事实;致刘希芳右眼被打出血,外伤性硬脑膜下血肿、外伤性脑萎缩等形成事实;5名警察让第三人一伙犯罪集团4人安全“乘乱逃离现场”形成事实。
2、纵容、包庇城关派出所所长李勇、科长于忠来、警察刘峰、李太祯等人徇私枉法,参加、包庇、纵容黑恶势力犯罪集团的犯罪活动。其中包括:城关派出所有多名警察在现场面对黑帮殴打控告人刘希芳而袖手旁观;发现控告人刘秀莲头部流血昏倒在地危及生命不抓捕黑帮而装作不知;不立即对现场进行拍照和展开调查;当晚控告人刘希芳到派出所报案不制作报案材料;05年12月29日出具法医鉴定委托书而迟于案发46天后才要求法医作出鉴定;在对第三人栾启波、郭涛询问时超出询问范围,故意为110作伪证;对违法隐匿“带比例尺的彩色伤情照片”和“伤疤收缩率”的虚假鉴定完全采信;对控告人不服鉴定第三天遭到暴力威胁报复现刑犯罪不接案;2006年6月29日控告人刘秀莲不再要求重新鉴定后第229天后才结案;改变案件性质,将第三人一伙黑帮涉嫌暴力侮辱罪、侵入民宅罪、聚众斗殴罪和故意伤害罪等4宗刑事罪名全部隐匿,改变为“殴打他人”的治安案件;第三人一伙黑帮一次无故致伤2人,却只对其给予致伤1人的处罚;将与本案密切相关的举报人遭黑帮暴力报复威胁犯罪完全抛开不管。
3、纵容、包庇法医张德军故意出具虚假《法医鉴定》做伪证,参加、包庇、纵容黑恶势力犯罪集团的犯罪活动。其中包括:独自1人全过程办理两受害人的法医鉴定;收到《法医鉴定委托书》后第55天测量控告人的伤疤,第88天出具《法医鉴定书》;隐匿举报人头部伤口附有比例尺的彩色照片;隐匿15%的收缩率;隐匿清创缝合费160元和入院抢救7天1级护理的事实;隐匿受伤当时昏迷倒地危及生命的事实;隐匿治疗费达9000多元的事实;隐匿刘希芳脑CT片呈现出的“外伤性硬脑膜外血肿、脑硬膜下血肿、脑硬膜下积液和外伤性脑萎缩”等重要鉴定依据,且在《法医鉴定》中未作任何说明;给刘秀莲出具了“属轻微伤”的虚假鉴定书;给刘希芳出具了“属轻微伤甲级”的虚假鉴定书。
4、纵容、包庇刑侦队有关办案人员徇私枉法,参加、纵容、包庇黑恶势力犯罪集团的犯罪活动。其中包括:举报人报案当晚无人到现场拍照、收集犯罪证据;没有立即布署追捕;没有立即调取北关桥头监控录像;对第二天取走犯罪人遗弃的铁棍没有鉴定指纹;没有依照《公安部关于保护同犯罪作斗争的干部和群众的安全的通知》精神,“严厉打击搞暴力威胁、伤害等报复活动的犯罪分子,一经发现这类案件都要列为重大刑事案件,组织力量,及时侦破,并对犯罪分子依法从重从快惩处”;给举报人举报的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唆使其带领一伙人上门威逼质问并强迫撤消举报;将本案悬而不破已经达2年多,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
5、明知违法,仍然编造案情,欺压受害人,蒙骗上级督察。其中包括:对110违法纵容和帮助黑帮犯罪事实死不承认;对城关派出所改变案件性质隐匿黑帮4宗罪名事实死不承认;对法医隐匿黑帮重要罪证事实死不承认;对刑侦队接案后悬而不破事实死不承认;对控告人的《行政赔偿》理由死不承认;对控告人的《刑事侵权损害赔偿》理由死不承认;对其下属违法犯罪行为人死不惩处;对县委杨书记和县信访局对本案的批示死不答复;对德州市公安局和山东省公安厅对本案的督察信的回复死不说实话;对枉法裁判罪嫌疑人于忠来下死手提拔;在《夏津县公安局行政复议答复书》中编造案情,歪曲事实,空话、套话连篇,没有和控告人所列事实正面申辩并列举证据;等等。
孙传平领导、参加、纵容、包庇其他被控告人对控告人刑事侵权损害的客观恶果严重,其中包括:将控告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权和财产权置于随时可能遭受其纵容、包庇下的黑恶势力犯罪集团暴力威胁报复的环境之下;将控告人的精神和情感陷于时刻恐惧、痛苦、压抑、愤怒和冤屈的状态之中;使控告人的人格受侮辱、精神受损害、安全无保障、自由受限制,如同被监外执行软禁一般;使党和国家公平正义的形象受损,法律的尊严受损,“公安系统腐败”的形象进一步印证和扩大。
综上事实和证据链条证明:孙传平对待本案的态度和行为是明知而故意的,严重损害了党和国家的公平正义形象,严重损害了国家法律和公安系统的尊严,触犯《刑法》第26条、第120条、第254条、第294条、第399条、第402条等法律,涉嫌“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之规定已经达到立案标准,应该追究其严重的刑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第十六条,《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之法律,申诉人有取得国家刑事赔偿的权利。孙传平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赔偿日期自第三人一伙暴力侮辱当天起至结案前1天止。

二、孟祥顺涉嫌参加、纵容、帮助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
事实如下:孟祥顺接警带领4名110警察先于第三人纠集来的另外3人到达玉峰科普广告部门外(报警现场近前),在完全能够看得出和完全能够阻止发生犯罪结果的情况下,以种种借口让犯罪结果发生;只到达了报警现场近处,没有到达屋内报警求救现场;向报警人的加害对象了解情况,当栾启波说“有人骑摩托车......”后,明知报警人(受害人)就在屋内,却不进屋找报警人实施预防性救助;违犯《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的;......企图自杀、逃跑的”之法律,对明知第三人一伙正在准备实施暴力侮辱、侵入民宅、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行为,也完全有时间、有能力对第三人一伙“先行拘留”以阻止其犯罪结果发生,却向110指挥中心谎报案情“找不到报警人”,是“交通事故”,然后在交警没来人的情况下“带领巡警离开现场准备返回”,实质是故意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给第三人一伙犯罪制造机会,并为自己任其违法犯罪而不予以阻止寻找借口;当孟祥顺“忽然听到室内传出喊叫声”时,身处能看到第三人一伙一起侵入玉峰广告部的位置而袖手旁观;进屋见“有四、五人扭打在一起,只上前将他们分开”,而不立即拘留已经侵入民宅、聚众斗殴之人;察姚庆宝(现已因其他犯罪而被捕入狱)大喊“谁是玉峰”,将警力转向帮助第三人一伙黑恶犯罪集团;对应答走下二楼准备行使正当防卫权利的刘玉峰伸拳就打,刘玉峰欲还击时被孟祥顺迅速拦腰抱住并强行“按在椅子上”(颠倒保护对象,违法行使职权,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刘秀莲拉住警察姚庆宝的衣角叫他去抓打人的人;另4名警察将刘玉峰团团围住;孟祥顺带领警察以具体行为唆使和帮助第三人一伙犯罪集团继续犯罪:将准备实施正当防卫以救护父母的刘玉峰非法拘禁形成事实;剥夺其正当防卫权形成事实;致刘秀莲致头部伤口累计长达6厘米以上形成事实;致刘希芳右眼被打出血,外伤性硬脑膜下血肿、外伤性脑萎缩等形成事实;掩护第三人一伙黑帮“乘乱(乘机)逃离现场”形成事实。
孟祥顺本次处警违法犯罪的客观恶果是:第三人一伙犯罪集团从门外侵入室内暴力侮辱人的目的完全实现;控告人报警防止被殴打的愿望彻底落空;报警人儿子被非法拘禁;第三人一伙犯罪集团在警察的帮助下继续行凶致两控告人受伤。
综上事实和证据链条证明:孟祥顺违法犯罪行为出于故意,事实充分,证据确凿,触犯《刑法》第26条、120条、238条、293条、294条、402条之法律,同时违犯《警察法》第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之法律,涉嫌“参加、纵容、包庇黑恶势力犯罪集团犯罪、非法拘禁罪”,应该受到刑事追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本案中,孟祥顺带领4名警察处警,客观上是申诉人的安全保障义务人,如果他积极履行职责,阻止第三人侵入申诉人住宅暴力侮辱,然后帮助第三人查明骑摩托车划伤汽车前保险杠之人并协议赔偿或修复,申诉人完全能够避免受到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因此,孟祥顺应承担申诉人报警后应该“完全能够避免”而未能避免的损害赔偿责任。
孙传平不但不追究孟祥顺的刑事责任,还在《答复书》中称:110人员“处警及时”,“闻声赶到室内”,“立即采取措施制止了栾启波等人的违法行为”,“已经履行了保护公民人身权利的法定义务,在执法过程中并无不当,也没有纵容包庇任何人......,栾启波等人乘乱逃离现场”,......因此不应予以赔偿。” 这充分证明:孙传平纵容、包庇孟祥顺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

三、城关派出所所长李勇、科长于忠来、警察刘峰、李太祯等人涉嫌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徇私枉法罪。
事实如下:本案发生时,城关派出所出警到场,却对第三人黑恶势力犯罪集团正在殴打刘希芳袖手旁观;发现刘秀莲头部流血昏迷倒地危用生命而不立即追捕犯罪嫌疑人,违犯《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之规定;不立即拍照,不立即调查;在栾启波的《询问笔录》中为110证明:“我给他们说没事了,110们就上了车”;在郭涛的《询问笔录》中为110证明:“我到了那里,看见车刚走”;在对第三人一伙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中隐匿其暴力侮辱罪、侵入民宅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等4宗刑事罪名,改变性质为“殴打他人”的治安案件;纵容《法医鉴定书》中隐匿刘秀莲“当场昏迷倒地危及生命”的事实、隐匿“附有比例尺的彩色伤情照片”的事实、不测量伤口却测量伤疤的事实、隐匿15%法定收缩率的事实,完全采信虚假的《法医鉴定》;不将控告人2人受伤程度合并定性并依此对第三人一伙处罚,只按1人受“轻微伤”处罚;“要求对刘秀莲做出鉴定”时间迟至案发后第46天;暴力威胁控告人不再要求“重新鉴定”后第229天(2007年2月14日)才结案;违犯《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控告,都应当接受”之法律,对控告人报告与本案有直接关联的另外4名黑恶势力犯罪集团暴力威胁报复犯罪不接案等等。
城关派出所被控告人徇私枉法犯罪的客观恶果是:使控告人深受其刑事侵权损害,天天惊恐不安,时刻提防报复,人身被软禁,自由被限制。
综上事实和证据链条证明:城关派出所被控告人述违法犯罪行为是故意行为,触犯《刑法》第26条、120条、238条、293条、294条、399条之法律,涉嫌“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徇私枉法罪、枉法裁判罪”,应该受到刑事追究。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之规定,城关派出所应当承担赔偿第三人一伙在本案中应该赔偿的全部经济损失。其理由是:申诉人现住地址属城关派出所管辖区内,城关派出所是申诉人的安全保障义务人。案发当天派出所人员出警到场。如果城关派出所被申诉人当时依法将正在实行犯罪的第三人一伙当即拘留,或者立案后不隐匿第三人一伙的暴力侮辱、侵入民宅、聚众斗殴和故意伤害之罪,不改变其案件性质,就能迫使第三人一伙在“受刑”还是“赔偿”二者之间主动作出选择。第三人一伙既没被处刑也没被判赔的原因,是城关派出所被申诉人对第三人一伙纵容、包庇的结果。因此,城关派出所被申诉人应该承担第三人一伙在本案中应该赔偿的全部经济损失。
城关派出所被申诉人对有犯罪事实的第三人一伙纵容、包庇,该拘留不拘留,该逮捕不逮捕。不惩治犯罪人就是帮助犯罪人惩治受害人,帮助犯罪人惩治受害人就是刑事侵权损害人。城关派出所被申诉人纵容、包庇第三人一伙暴力侮辱、侵入民宅、聚众斗殴和故意伤害犯罪,并且对有直接关联的“破坏生产经营设备”恐吓报复一案不接案一并审理,使申诉人天天惊恐不安,时刻提防报复,白天不敢出远门,晚上不敢逛大街,人身被软禁,自由被限制。申诉人是刑事受害人。依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申诉人有取得国家刑事赔偿的权利。赔偿日期自第三人一伙暴力侮辱当天起至结案前1天止,由城关派出所被申诉人共同承担。
孙传平在《答复书》中称:城关派出所办案人员“调查及时”,“及时对相关人员进行了处罚”,“认真履行了保护公民人身权利的法定义务”,超期结案是“查明案情,保证案件公正处理的需要”,“没有《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赔偿的情形,因此......不应予以赔偿”。这些歪曲事实的大话、套话,是其纵容、包庇城关派出所被控告人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徇私枉法罪的有力证据。

四、法医张德军涉嫌参加、纵容、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伪证罪
事实如下:法医张德军1人于刘秀莲受伤55天后(2006年2月23日)测量伤疤,于收到《伤情鉴定委托书》(2005年12月30日)后第88天(2006年3月27日)出具《法医鉴定书》;隐匿刘秀莲受伤当时昏迷倒地危及生命的事实;隐匿刘秀莲头部伤口附有比例尺的的彩色照片;隐匿“钝器损伤应在百分之十五之内”的收缩比率(加上收缩比率已达5.98cn);隐匿刘秀莲仅清创缝合费达160元和入院后7日内一级护理的事实等重要鉴定依据,违犯国家司法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对于以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作为评定依据的,评定时应以损伤当时伤情为主”之规定; 违犯山东省人民法院对《理解与适用》中关于“对危及生命的损伤,伤后即可作出鉴定”,“对于损伤当时的伤情确已达到轻伤以上程度,但医疗尚未终结,未到鉴定时限,尚无法确定是否构成重伤的,......可以先出具轻伤的伤情检验报告书”之规定; 违犯《山东省公安法医学检验鉴定规则》关于“法医学检验鉴定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鉴定机构在受到委托鉴定当日起24小时内,对是否受理做出明确答复,并在规定的检验鉴定时间(从受理鉴定之日起至鉴定书签发之日止,下同)内完成鉴定任务: 物证检验不超过7天,......检验必须由两名以上鉴定人员进行” 之规定; 违犯山东省人民法院对《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与《人体重伤鉴定标准》有关条款的理解与适用第8条“依据各种体表损伤(包括皮下出血、淤血、创口、创面以及疤痕等)评定损伤程度的,须有附加比例尺的彩色照片”之法律规定;隐匿刘希芳脑CT片呈现出的“外伤性硬脑膜外血肿、脑硬膜下血肿、脑硬膜下积液和外伤性脑萎缩”等重要鉴定依据,且在《法医鉴定》中未作任何说明;给刘秀莲出具了“属轻微伤”的鉴定书;给刘希芳出具了“属轻微伤甲级”的鉴定书。
张德军出具虚假鉴定的客观恶果是:控告人不服并上告,遭到有人指使黑帮暴力威胁报复,精神受打击、名誉受损害,财产受损失,自由受限制;城关派出所被控告人采信其虚假鉴定,第三人一伙犯罪集团逃避处罚,控告人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法律保护。
综上事实和证据链条证明:张德军出具虚假鉴定是故意行为,触犯《刑法》第26条、第120条、第294条、第305条、第399条等法律,涉嫌“伪证罪”,应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警察法》第五十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第六条、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第9条,《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第十九条,《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等法律,申诉人有取得国家刑事赔偿的权利。赔偿日期自第三人一伙暴力侮辱当天起至结案前1天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之规定,张德军应承担申诉人于2006年3月19日下午遭受恐吓、报复犯罪造成的直接的和间接的全部损失。
孙传平在《答复书》中称:我局的“鉴定结论是真实、合法、有效的”。这是其纵容、包庇张德军做伪证、参与黑恶势力犯罪集团违法犯罪的有力证据。

五、刑侦队有关办案人员涉嫌参加、纵容、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事实如下:刑侦队违犯《公安部关于保护同犯罪作斗争的干部和群众的安全的通知》第三条“严厉打击搞暴力威胁、伤害等报复活动的犯罪分子,一经发现这类案件都要列为重大刑事案件,组织力量,及时侦破,并对犯罪分子依法从重从快惩处”之规定,违犯《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控告,都应当接受”之法律;违犯《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百七十六条“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二百八十九条“聚众打砸抢,......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之法律,对2006年3月19日下午控告人报告“家中遭受4名身穿警察便服的黑恶势力犯罪集团暴力威胁报复犯罪、破坏生产经营犯罪”一案,没有立即派人到达现场抓取破案线索;没有调取北关桥头监控录像资料;没有对作案铁棍进行“指纹鉴定”;给控告人举报的嫌疑人通风报信,唆使或暗示被举报人于06年7月21日晚带领一伙人,找上门威逼我们撤消对他的举报;将本暴力威胁报复一案悬而不破已达2年多。
刑侦队有关人员在本案中的行为表现,触犯《刑法》第294条、第399条、第402条之法律,涉嫌“参加、纵容、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应该受到刑事追究。
刑侦队有关办案人员所纵容的黑恶势力犯罪集团,与第三人一伙黑恶势力犯罪集团相呼应,其受人指使对控告人暴力报复威胁犯罪行为得到纵容的事实,使控告人的生命、健康安全被陷置于随时可能发生更加严重报复的环境中,并自案发日起至今一直存在。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百八十九条 聚众“打砸抢”,......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之法律, 刑侦队有关办案人员所纵容、包庇的犯罪人是受人指使的黑恶势力犯罪集团,与第三人一伙黑恶势力犯罪集团相呼应,对申诉人生命健康安全的威胁自案发当天至结案时一直存在,申诉人是刑事受害人。依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申诉人有取得国家刑事赔偿的权利。赔偿日期自恐吓、报复案发生当天起至结案前1天止。
孙传平纵容刑侦队对控告人家中遭到受人指使的黑帮暴力威胁报复犯罪一案置而不理、悬而不破形成事实。这一证据证明:孙传平纵容、包庇刑侦队有关人员纵容黑恶势力犯罪集团违法犯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充当黑恶势力的保护伞。

控告证据:
《关于玉峰科普公司处警经过的报告》;(06)夏公法伤检字第072号《法医门诊鉴定书》;(06)夏公法伤检字第213号《法医门诊鉴定书》;夏公(城)审字[2007]第5号《公安行政处罚审批表》;夏公(城)决字[2007]第32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夏公(城)决字[2006]第234号、第235号、第236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夏津县公安局行政复议答复书》;《对刘淑兰的询问笔录》;《对栾启波的询问笔录》;《对郭涛的询问笔录》;《120急救出诊收费票据》;《刘秀莲清创缝合费160元收费清单》;《刘秀莲住院7天内1级护理收费清单》;控告人住院治伤费用清单;《照相收据》、刘希芳的脑CT片;被砸坏经营设备的照片、实物;一系列众所周知的事实、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本案卷的其他材料,等等。

上访经过:
2006年2月,我们求见孙传平并递交《行政赔偿申请书》,无结果;3月,我们到本县法院递交《行政诉讼书》,不受理;到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交《行政诉讼书》,不接办;随后,我们到德州市公安局和省公安局上访,无结果;我们再次求见孙传平申诉,他厉声明示“你随便告去,告到哪里你也白告”; 同年3月19日,一伙黑帮4人侵入我们家中一边狂砸电脑等经营设备,一边大吼“叫你不服!叫你上告!” ;2007年4月30日,杨同军书记接访时刘秀莲跪地诉说,无结果;2008年1月18日,刘秀莲进京上访被县信访局李某接回,无结果;2008年3月14日,刘秀莲第二次进京上访被县公安局李其申政委接回,李当时答应在一周内解决,派遣王承山副局长找我们先后见面10多次拖延4个多月,仍然没有结果。
综上事实说明,本案案情复杂而严重。我们认为,本案,县级领导是做不到依法公正处理的,德州市公安局和山东省公安局也是做不到依法公正处理的。
控告人在百般无奈之下,只有向你们-我们相信的中央有关部门领导写上这一控告书,祈求:依法对被控告人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刑事犯罪专门立案侦察、依法严惩,真正维护党和国家公平正义形象及法律尊严;依法对控告人给予赔偿,真正保护控告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赔偿事项:
1、控告人受伤入院抢救、治疗费9588.46元、护理费812元、住院生活补助费580元、住院误工费5700元、财产损失350元、鉴定费600元,康复误工费4000元,共计21630.46元。
2、控告人因上访而遭到恐吓、报复犯罪,直接财产损失15000元,停业6个月损失业务收入约计18000元,房租费4800元,共计37800元。
3、自2005年12月28日至2008年6月30日已达900天,控告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被被申诉人置于随时可能被犯罪集团恐吓、报复的环境之下,每天惊恐不安,时时提防报复,人身自由受限制。每人要求限制人身自由赔偿费31500元(每天35元,不是83.66元,也不是99.31元),共计63000元。
4、控告人的精神和情感被被控告人陷于长期遭受痛苦、压抑、愤怒、冤屈和惊恐的状态之中,时长已达900天。每人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费9000元(每天10元),共计18000元。
5、控告人依法逐级上访花费:德州100元,济南200元,北京500元,共计800元。
6、控告人的名誉受到损害,要求每人名誉损害赔偿费10000元,共计20000元。
以上要求刑事侵权损害赔偿额共计:161230.46元。

我们所控告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我们对所控告的事实承担法律责任!
请你们不要把这些材料转给县公安局,或者县委、县政府机关,或者县法院、县检察院,也不要转到德州市公安局或者省公安局。因为,上述单位都不可能公平正义地处理“黑恶势力保护伞”及其多宗刑事犯罪,并且极有可能给我们招致被人指使黑帮对我们下毒手。

我们争取公平正义和法律保护的理由是:我们一家是中国公民;我是入党32年的老党员,我女儿是入党2年的新党员;我当兵6年,儿子当兵2年;我已经获得2项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其中一项“自来水管防冻装置”已经给部分农民的生活带来方便;我还有一项发明专利处于实审中,还有2项实用新型专利处于申请中。特别是:如果让这样的黑恶势力犯罪集团继续掌控夏津县公安大权,充当地方黑恶势力的保护伞,我们的安全就没有保障,夏津人民的冤案就会接连不断,党和国家的形象就会受到损害。

我们要向国家正义的法律组织求助:这样一个有组织、有分工、密切合作的刑事犯罪集团,算不算“黑社会性质组织”?中央纪委能否惩治这个黑社会性质组织(夏津县政法委书记、公安局长孙传平扬言“你告到哪里也白告”)?这样一个刑事犯罪集团对给我们造成的刑事损害应该如何赔偿?

恳请救助!
真诚地谢谢你们!


咨询人:刘希芳 刘秀莲
电 话:0534-3218307
QQ:362032739 信箱:xjxfgs@sohu.com
2008年8月15日 116
我该怎么办   所在区域: 河南 郑州 联系方式:13837175037 (信息类别: 法律服务)
我在公司入了股,我感觉 被骗了我现在想退可是他不给退,我想打官司可是没钱这都是我爸妈的血汗钱,请问我该怎么办 请尽快回复谢了! 115
民事维权   所在区域: 广东佛山市 联系方式:13612637241(信息类别: 讨债清债)
我的电动车在昨天早上五点十分左右,在出租屋的保安室被盗了。事后,保安没有第一时间告诉我,在我上班的七点二十多分,打扫卫生时才说给我知道 。说了三遍我才听清楚是怎么回事。他说是听到声响就起来了,可就是没的抓住。具体怎么回事,只有他俩口子知道。我得知清息报案了,说给房东知道了。找了三次,房东说是我自已的责任,没有他任何责任,保安也说是尽力了。有这样的说法吗?还有王法没有,我两千多元,就一句话就说成没事了一样?我怀疑有三点:1保安知情不报;2老板包庇;3多次找他,找借口不认赔款。时间关较大,说明保安有问题。我找谁理赔最合适。 114
我的同学该向哪里求助?   所在区域: 甘肃\白银 联系方式:329026398@qq.com(信息类别: 法律服务)
我的同学在学校里的私人出租房租了一间房,开始说好的1200元,
我先交了900元,住了一天,房主涨到了1700元,我不住了,他只退了
我700元,说那200是押金,不退! 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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